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采购需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管理,是指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采购申请部门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管理等工作,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称招标办)负责采购需求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求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六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七条采购申请部门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八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2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九条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需求部门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不再重复开展。
物业、安保等不可间断的服务外包项目,在三年招标有效期到期后重新招标的,如需求未发生较大变化,需求调查可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十条采购项目实施要求需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管理是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学校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采购需求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它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审查工作机制,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第十四条200万元(含本数)及以上货物、服务,400万以上(含本数)工程项目进行一般性审查。属于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必须进行需求调查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重点审查。
第十五条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
第十六条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招标办根据项目的实际可以自行组织审查,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审查。招标办自行组织审查的,可邀请财务、资产、审计、业务归口管理等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需求部门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必须修改采购需求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需求部门应确定项目联系人,并对项目联系人调研收集、确定报送采购需求等工作充分授权,并按照制订的采购内控制度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 招标办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将采购需求审查作为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采购内控制度,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办理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事宜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需求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或发现采购需求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将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需求部门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模板附件。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