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年度实施办法。
一、 “推免生”条件
1.本办法所指“推免生”是指经公开推荐取得免予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而直接进入复试阶段资格的本校全日制应届本科优秀毕业生(不含专升本学生)。
2.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本科学习阶段无任何考试违纪及其他违纪处分记录;
(2)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3.0及以上或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中排名前15%;
(3)必修课无补考记录;
(4)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参加总分为710分的成绩不低于425分);外语类专业需通过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四级等级考试;
(5)身体健康;
(6)准备或正在办理出国手续的学生不列入“推免生”范围。
推荐过程应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如在大学阶段曾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在全国、市级各类竞赛中获奖者,可予优先考虑推荐。
二、名额及分配原则
1.2013年度本校“推免生”名额共计40名,其中专业学位19名。根据教育部“推免生”留本校最高比例的相关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2013年度的“推免生”名额可面向校内外推荐。
2.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班学生人数以及硕士学位点分布情况确定各二级学院具体推荐名额。我院:学术型硕士可推荐2人,基本名额1人;专业型硕士可推荐2人。
三、组织与领导
1. 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由班子成员、专业主任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推免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辅导员、教学秘书负责学院“推免生”遴选的日常工作。
四、推荐程序
1.9月12日前,学院向毕业班学生公布本学院遴选办法,符合条件者撰写申请表格。
2.9月19日前,符合条件者递交“推免生”申请资料。
3.9月21日前,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完成本学院“推免生”推荐审核工作,确定本学院“推免生”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次序,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同时将推荐材料报送教务处。
4.10月10日前,学校确定“推免生”正式名单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5.10月25日前,校长办公会议最终审定“推免生”名单。
五、监督与管理
1.“推免生”工作的每个环节的工作应秉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进行。
2.涉及“推免生”的各级工作成员若有直系亲属参加“推免生”选拔的,应主动回避。
3.对“推免生”工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也可向学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申诉。
4.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校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六、其他事项
1.“推免生”的接收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
2. 拟被录取的“推免生”纳入国家统一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一旦确定不得提出放弃,同时与学校签订免试就读研究生协议。
3.对放弃“推免生”资格或放弃录取资格的“推免生”不得参加优秀毕业生等评选活动。
4.拟被录取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即取消其“推免生”入学资格:
(1)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者;
(2)因身心健康原因需要休学者;
(3)体检不合格者;
(4)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七、附则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