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党委
老干部办公室

《中共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离退休委员会党建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离退休党委老干部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5-12 浏览次数:13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有效规范离退休党建活动经费使用,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党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离退休党建工作经费是指由学校党委下拨给离退休党委,专门用于离退休党委与所属党支部党建活动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离退休党建经费的划拨和使用以“立足党建、服务支部、公平公开、规范使用”为原则。

第二章 经费划拨与管理

第四条  根据年度学校党委划拨的经费数量,离退休党委在年初会给各支部划拨基础性党建经费额度(每支部等额经费+人均经费x党员人数)。同时根据各支部上年度在党建工作中获得的荣誉称号和工作成绩给予一定的党建经费额度奖励。

第五条 离退休党委各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并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每年的经费预算和使用情况要向支部大会汇报。

第六条  离退休党委各党支部的党建活动原则上在本市开展。如确有需要,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向离退休党委报告。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党建经费专门用于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具体范围为:

)培训、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务干部等,订阅或购置用于党员教育、管理、活动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慰问或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

)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

)开展党建理论研究、调研和学习考察;

)开展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开展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第四章 支出项目与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上海市以外地区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支部活动一般应该当日返回,特殊学习要求经审批同意,参照上级和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上级和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上级和学校有关培训费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应根据人数多少决定,避免浪费。

(五)场地费,离退休党委各支部的党建活动,一般不涉及场地租赁费,如确有需要,一般应事先向离退休党委提出申请。

(六)资料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经离退休党委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五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它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市党建资源。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以经济为原则。

第六章 报销结算

第十四条 离退休党委的党建活动经费由离退休党委统一管理审批。划拨到各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的额度使用由支部书记审核同意后提交离退休党委履行报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离退休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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